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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引争议,协议效力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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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A公司因业务调整,需将李某调往另一城市工作。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条款。随后,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然而,李某在新岗位工作不久后,因不适应新环境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认为已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义务,拒绝支付。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效力问题。李某与A公司经过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某在新岗位工作不久后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未提起诉讼,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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