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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与续签之界定及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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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时,B公司以“变更合同”的名义,提出延长张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两年。张某对此表示疑惑,认为这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续签,而非简单的合同变更。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此次“变更”的实质为续签合同。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以“变更合同”名义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然而,此处的“变更”通常指的是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等的调整,而不包括合同期限的延长。从本质上看,B公司的行为更接近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即原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可能涉及新的条款和条件。因此,将合同期限的延长简单视为“变更合同”可能缺乏合理性。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虽然B公司以“变更合同”的名义提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此行为实质上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特征。因此,裁决确认此次“变更”实质为劳动合同的续签。B公司应依法与张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应严格区分合同变更与续签的界限,确保合法合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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