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2年加入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担任初级程序员职位,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孙某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提出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孙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且未提前通知。双方协商未果,孙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立即转正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延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同意、试用期的延长不违反法律规定等。公司在未与孙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孙某可以主张试用期不应延长,要求公司立即转正,并支付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孙某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表现记录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判决公司立即转正孙某,并支付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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