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然而,在试用期仅过去四个月时,公司因张某表现优异,决定提前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转正后,张某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均有明显提升。然而,不久后,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要进行裁员,张某也在裁员名单中。张某认为公司提前转正是为了在裁员时避免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试用期提前转正无效,并按试用期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公司根据张某的工作表现,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但并未禁止在试用期内提前转正。因此,公司提前为张某办理转正手续是合法的。张某主张试用期提前转正无效,并要求按试用期标准支付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张某的工作表现提前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某主张试用期提前转正无效,并要求按试用期标准支付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决定提前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时,应确保该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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