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向新员工小张发送了一份《录用条件确认函》,详细列明了小张的岗位职责、试用期、薪资待遇等关键条款。小张签署确认后,正式入职。然而,在试用期内,公司却以小张未达到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此举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录用条件确认函》的法律效力及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录用条件确认函》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明确了试用期的具体要求和录用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若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小张确实未达到录用条件。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其解除行为将构成违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公司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张未达到录用条件,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因此,裁决公司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录用条件确认函》等文件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应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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