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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考核与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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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新招聘了一名员工小张,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公司对小张进行了多次考核,但小张的表现一直未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在小张试用期满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然而,小张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的考核不公正,遂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小张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有权以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公司必须能够证明其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小张确实未达到录用条件。在本案中,公司提供了详细的考核记录和录用条件,证明小张在试用期内的表现确实未达到公司的要求。这些证据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支持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时,公司也需要注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等。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考核记录和录用条件充分证明了小张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因此,公司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据此,裁决驳回小张的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考核时,必须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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