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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与变更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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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8年与江苏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仅注明“江苏省内”。2019年,公司因业务扩展需要,要求赵某长期至上海分公司工作。赵某认为这一变更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拒绝前往。公司随后以赵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应当明确具体,以便雇员知晓其工作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在赵某的案例中,合同中“江苏省内”的表述过于宽泛,不足以构成一个明确的工作地点约定。律师指出,即使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在变更工作地点时也应与雇员协商一致,并明确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条件及可能涉及的补偿等事宜。未经雇员同意,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赵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索赔经济补偿。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与赵某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达成一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仲裁庭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赵某相当于其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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