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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争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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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科技公司,李华自2018年起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员工需遵守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及不定期更新的规章制度。2020年,公司因业务调整,单方面决定实行新的加班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每月至少加班40小时,并将此规定补充进《员工手册》中,但未与员工进行协商。李华认为此举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执行。双方协商未果后,李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本案中,公司未经与员工协商,单方面增加加班时长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要求,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公司在未与李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工作时间,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行为。经过劳动仲裁及后续的司法程序,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新增的加班管理制度因违反法定程序,且未得到员工同意,对李华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公司应立即停止执行该加班制度,并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李华的工作。同时,鉴于公司行为给李华造成的精神压力及潜在的经济损失,判决公司向李华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未来在修订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员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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