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虽仅一股东签字,但股权转让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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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女士和王先生合伙经营一家设计公司,王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客观原因,2005年李女士和王先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宋先生夫妻,王先生作为代表和宋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人民币160万元。嗣后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宋先生夫妻俩仅支付65万元,尚欠95万元。为此,2007年8月16日,李女士和王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与被告宋先生夫妻的股权转让款一案,被告宋先生夫妻的代理律师认为股权转让仅有原告王先生签字,没有另一股东李女士的签字,股权转让协议应无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