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工伤知识    浏览量:789
案情
何某于2010年1月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800元。2010年2月,何某在工作中左手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机器绞断,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达到伤残六级,无护理依赖。伤残结论作出后,因该公司不能为何某安排适当工作,自2011年10月起每月发给何某360元的伤残津贴。何某认为发放的伤残津贴过低,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补足差额。
一、伤残津贴相关规定
(一)从工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层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