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诉离婚,是否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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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Z年8月,肖某和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于200F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并未购置房产及其他贵重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乙某的工资(月收入200A元)收入作为日常家庭开支,肖某的收入(月收入5000元)则作为家庭储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经过查证,肖某名下的多个帐户上仅留有36.96元,但从200L年9月起至200Z年4月,肖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