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未办理登记的房产抵押协议的效力

类别:关联知识    浏览量:994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刘某向曹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刘某以自有的一套120平米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曹某。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刘某不能按期还款,该抵押房屋的产权归曹某所有,双方商定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超过借款部分的房款由出借人返还给借款人,刘某有义务协助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款期届满后,刘某没有偿还到期债务,曹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层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