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在离职时,孔某提出自己在过去两年因为工作繁忙没有休年假,要求补偿。但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认为孔某自动放弃了年休假。
问题来了,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员工手册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除非劳动者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假,否则不能视为放弃年休假补偿。孔某没有书面放弃,所以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记住,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你想放弃就能放弃的。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记得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孔某的案例,我们了解到,未申请年假并不等于放弃年休假补偿。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