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个人和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本案中,当事人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的告知行为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明确指出,当事人的承认和配合态度是积极的法律意识表现。要求当事人清理倾倒的垃圾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直接纠正,也是恢复环境原状的必要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意味着将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当事人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此案例强调了公民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法律义务,以及违法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