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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清偿?

发布时间:2024/7/27    浏览量:804
一、无夫妻担保合意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不负连带责任
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中,受损害方的损失赔偿自不必说,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存在一种复杂的情况,就是受伤害方因致害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其下有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赡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等,也就是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本文给出具体的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一方全部清偿了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内部,就取得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的,用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和债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此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诉讼成本。
(4)向妇女、弱势群体或经济困难一方倾斜的原则。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保留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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