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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保基数不足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的部分职工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吗?

发布时间:2024/2/7 17:41:05    浏览量:413

南京处理劳动纠纷律师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为七个月至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会直接影响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比如,职工实际工资每月一万元,但用人单位以每月五千元为职工缴纳社保,因用人单位没有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少一半。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费率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确定劳动者本人工资,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处本人工资也并非是指劳动者实际应发工资或实额部分。因为涉及到补足社保基数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处理范围,可以用这样的办法来补救。第一步,先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社保。第二步,补足社保后,再要求工伤保险部门重新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核算下来后,能补差额处理结束。第三步,如果工伤保险部门明确表示不能补差额,再通过劳动仲裁法院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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