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时效的具体时长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这一规定适用于那些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他们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因此,竞业限制时效的具体时长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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