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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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