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此不服,认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后因不满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索赔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确实未达到公司设定的录用条件,且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评估和通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确保录用条件是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并且在解除合同前给予劳动者改正的机会。此外,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通知劳动者本人和工会等。
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事先设定的录用条件,并且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评估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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