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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服务期限而规定的,其性质只具有赔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而违约金数额受剩余服务期与原约定服务期之比例的制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约定服务期中所占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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