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慎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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