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员工旷工扣除500元工资的做法可能并不合理。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单位因员工旷工一天就扣除500元工资,那么这一数额很可能超过了当月工资的20%,因此可以被视为克扣工资的行为。另外,员工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除此之外,不应额外扣除工资,除非旷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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