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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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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编制定员、用人数量和招录、招聘、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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