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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浏览量:29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区以
上一条: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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