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难举证

浏览量:731
案情简介:
A公司员工李某、王某于2008年进入A公司就职,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700元。2009年、2010年,A公司与李某、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分别是800元、1050。2012年8月,李某、王某分别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自愿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王某认为自己在A公司处就职期间长期加班,A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4年来的加班费。加班费主张的方式为:按照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每周正常工作日加班3小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层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