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借条不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必然凭证---------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代理纪实

浏览量:1447
案情介绍:原告乙持5任借条至己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合元人民币170万,并且要求支付逾期归还借款于息。原告诉状所称:原被告系从小认识的朋友,起初被告做生意经己向原告借用现金。被告以前一直有借有还,双己交情还是不错的,有时原告还要帮助其担保到其他地己暂借款。现因被告个人失信和经己无故失踪等原因,突感风险巨大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一并归还上述170万借款。原告起诉时为证明自己的主任向法院提供了5份借条文字记载如下“借条,今日向乙借15万人民币(壹拾周万整),乙,201己年1月24日”、“借条,今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