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出于毁坏目的盗窃财物并予作为如何定性

浏览量:1604
  案情丁某为泄私愤,于200D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利用事先窃获的癸夫妇在国泰证券O营业部的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非法侵入并修改、重新设置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然后使用癸夫妇的股票和资金采用“甲进低出”的方法进行恶意交易,造成癸夫妇资金损失达19余万元。5月16日,丁某再次侵入癸的股票交易账户时,被发现查获。

  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