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如何定性?

浏览量:1593
案情
200H年,戊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H区某小区的5091号房屋一套。200J年1月10日,该房屋取得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戊某名下。同年10月。戊某与甲某登记结婚。201X年12月6日,甲某与戊某签订夫妻房屋转移协议,协议载明:我二人为夫妻关系,坐落于H区某小区的5091号房屋戊某是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经双方共同协商,现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到甲某名下。此房屋产权归甲某个人所有。当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甲某。后甲某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