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转让股权行为的认定

浏览量:1595
【案情】
原告壬某与被告甲某于199R年相识恋爱,199T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S年5月18日,原告及被告甲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8万元,与被告乙某等四人,共同成立了大丰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被告甲某的出资占公司16%的股权。200Z年6月7日,原告壬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要求与被告甲某离婚。我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壬某要求与被告甲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0Z年11月2日,被告甲某在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下,将在大丰市某公司所享有的10%的股权以人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