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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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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八是一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到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工作的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孙八发现其工资和福利远低于直接受雇于制造企业的员工,且在晋升机会上也受到限制。孙八认为这构成了不公平待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应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因员工是通过派遣而来而给予差别待遇。在本案中,制造企业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为何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之间存在待遇差异,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制造企业未能证明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之间待遇差异的合理性,其行为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判决制造企业需调整孙八的工资和福利,确保其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待遇,并提供晋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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