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现代职场中,员工与雇主之间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确保双方权益的一种常见做法。这类协议通常包含专业培训、服务期限以及违约金等条款。然而,当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时,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探讨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问答及法条链接,以帮助理解此类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为其提供了价值5万元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张某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以公司提供的培训数额为上限,同时不得超过服务期上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然而,张某在服务期第二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遂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受到严格限制。本案中,张某确实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违约金的计算需遵循法律规定,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需按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来计算。具体到本案,张某已履行了两年服务期,剩余一年未履行。因此,其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为公司提供的5万元培训费用中,剩余一年服务期所对应的部分,即5万元除以3年再乘以未履行的1年,得出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这样的计算方式既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支付公司相应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上述律师分析中的计算方式确定。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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