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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法律效力,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执行,童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用工单位或个人应按劳动合同支付违法使用童工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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