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发布时间:2024/6/15 15:46:47    浏览量:82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 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 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 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 而且对规章制 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层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