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请问南京律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4/1/10 9:57:05    浏览量:883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确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44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一项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总结一下就是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提出不续签,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更多法律咨询,请与南京律师-胥家山律师团队联系,我们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