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员工被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7/5 7:02:31    浏览量:176

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有合法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仅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具体的不符合要求的事实和证据。此外,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也有权获得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且未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属于非法解雇。公司需要支付未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恢复员工的职位。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层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